公 告
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川消函〔2021〕59号)要求,取消一定范围审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检。如当事人主动申请,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许可对象及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要求,两种申请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此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联系方式
中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地 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3楼消防窗口)
联系电话:0838-7255518
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