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整治旅游市场无证经营、强制购物、虚假宣传、未签订旅游合同和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游客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社会认可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我县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县“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工作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重点受理旅游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游招徕、组织、接待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旅行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将其承包的旅游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个人,收取转包费用、克扣旅游服务费用的行为;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4.无资质群体或个人通过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或其他渠道私自招徕游客的行为;
5.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及相关主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以不实内容招徕游客,包括虚构旅游景点、夸大旅游服务标准、隐瞒购物安排、虚假价格承诺等行为;
6.旅行社以“纯玩团”名义招徕游客,实际安排购物环节,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7.旅行社压缩景区游览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消费,延长购物时长、增加购物次数、诱导游客购买高价、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8.旅行社以诱导、欺骗、恐吓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
9.旅游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相互勾结,通过返还回扣、“人头费”等方式,诱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10.旅游购物场所采取“人盯人”个别推销、跟随推销或“包厢洗脑”“上课培训”、关闭出口、限制离场时间和游客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或诱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11.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合同,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或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的行为;
1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甚至中止导游服务活动,恶意甩客等行为;
13.旅行社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或层层转包导致服务标准降低、行程变更等行为;
14.组团旅行社未向地接旅行社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承担接待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和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15.旅行社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未签订正式旅游包车合同的车辆开展旅游运输服务等行为;
16.旅行社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
17.未取得导游证、导游证过期未换发,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从事导游服务的行为;
18.伪造、转借或冒用导游证的行为;
19.导游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行为。
20.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为;
21.导游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2.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渠道
(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24小时)
0838-12345
(二)中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举报电话(工作日8:30--12:00,14:30-18:00)0838-7202662
(三)现场举报
可前往中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场所(中江县集中办公区1号楼12楼),现场反映旅游行业违法违规问题。
三、投诉举报须知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投诉举报时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及时核查反馈处理结果。
(三)受理部门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依法依规向其他部门移送。
中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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