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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严格依法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12-30 来源:中江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规范养犬行为、严格实施携犬外出牵绳等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携犬外出必须严格遵守约束牵引带(绳)规定

在县城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绳)实施有效管控,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等特殊群体。

二、倡导文明养犬,强化安全管控

携犬外出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及车辆,保持犬只与他人安全距离。在人员密集场所及电梯等封闭空间,应采取收紧牵引带(绳)、怀抱犬只或佩戴嘴套等防护措施,切实防范犬只伤人、扰民事件发生。

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携犬外出时,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确保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四、依法履行养犬管理义务

养犬人应当依法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严禁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危险犬种。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对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劝阻、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携犬外出未采取约束牵引带(绳)、佩戴嘴套等必要安全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依法依规养犬更是养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持环境卫生、促进社会和谐,全体养犬市民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江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中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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