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中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872
文  号:江府公〔2025〕47号
发布日期: 2025-08-0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5-08-04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江府公〔2025〕32号),拟征收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舒坝村9组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德阳市中江县四川能投德阳(中江)燃气发电工程气源管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7月30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zhongjiang.gov.cn),公示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我府所涉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德阳市中江县四川能投德阳(中江)燃气发电工程气源管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德阳市中江县四川能投德阳(中江)燃气发电工程气源管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兴隆镇舒坝村9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0.06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60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详见现状调查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面积

总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乡镇

村(社区)

合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中江县

兴隆镇

舒坝村

9

0.0607

0.0607


0.0429

0.0178





合计

0.0607

0.0607


0.0429

0.0178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德阳市中江县四川能投德阳(中江)燃气发电工程气源管道工程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燃气发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德府函〔2023〕112号)、《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执行。

兴隆镇舒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2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4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执行。

六、其他

咨询电话:0838-7130923。

工作地址:德阳市中江县荷花街60号。

工作时间:8:30至12:00,14:30至18:00。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