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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4705
文  号:江府公〔2025〕22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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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3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江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土地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江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东北镇红土村2组0.4364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辑庆镇联丰村5组0.0940公顷,其中耕地0.0201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1组1.5637公顷,其中耕地0.0853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3组0.2227公顷,其中耕地0.2147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4组0.5326公顷,其中耕地0.4524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6组0.091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8组1.7764公顷,其中耕地1.1387公顷;

辑庆镇上场村1组0.3257公顷,其中耕地0.0020公顷;

辑庆镇上场村8组0.7878公顷,其中耕地0.5943公顷;

辑庆镇狮子村1组0.5613公顷,其中耕地0.5494公顷;

辑庆镇永远村10组0.1628公顷,其中耕地0.0062公顷;

辑庆镇钟楼村1组0.9370公顷,其中耕地0.6096公顷;

辑庆镇钟楼村2组0.0352公顷,其中耕地0.0352公顷;

凯江镇南塔村6组0.0436公顷,其中耕地0.0436公顷;

凯江镇南塔村9组0.0594公顷,其中耕地0.0170公顷;

凯江镇玄武村6组0.1722公顷,其中耕地0.0080公顷;

凯江镇朝阳东路社集体0.1315公顷,其中耕地0.0505公顷;

南华镇积水村7组0.1042公顷,其中耕地0.0282公顷;

南华镇南渡村1组0.0615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南华镇南渡村3组0.3012公顷,其中耕地0.1676公顷;

南华镇石墙村6组0.7482公顷,其中耕地0.4918公顷;

南华镇石墙村9组1.8018公顷,其中耕地1.2487公顷;

南华镇石墙村10组0.4826公顷,其中耕地0.0128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村1组0.2872公顷,其中耕地0.1659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村5组0.2787公顷,其中耕地0.2205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村6组0.1910公顷,其中耕地0.1870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村7组0.6165公顷,其中耕地0.6165公顷;

南华镇西山村3组0.6447公顷,其中耕地0.4402公顷;

南华镇西山村4组0.1482公顷,其中耕地0.1393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2组0.1223公顷,其中耕地0.1167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4组0.4855公顷,其中耕地0.4660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7组0.1002公顷,其中耕地0.0981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1组1.0606公顷,其中耕地0.9084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2组0.0683公顷,其中耕地0.0262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3组0.6444公顷,其中耕地0.3296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集体0.0843公顷,其中耕地0.0027公顷;

兴隆镇仁寿寨村5组0.5525公顷,其中耕地0.2270公顷;

兴隆镇仁寿寨村13组0.2185公顷,其中耕地0.1557公顷;

兴隆镇长虹村4组0.5936公顷,其中耕地0.2151公顷;

兴隆镇长虹村5组0.7641公顷,其中耕地0.3537公顷;

兴隆镇长虹村6组0.0776公顷,其中耕地0.0776公顷;

兴隆镇长虹村7组0.0181公顷,其中耕地0.0181公顷;

合计18.3899公顷,其中耕地10.5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东北镇、辑庆镇、凯江镇、南华镇、兴隆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28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中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4〕12号)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进行社保安置,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为288人。

对具备劳动能力的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范围图

    2.中江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