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江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44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8.105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江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白果乡甘柏村3组0.0684公顷,其中耕地0.0684公顷;
白果乡毛店村5组0.1098公顷,其中耕地0.1098公顷;
白果乡毛店村12组0.2839公顷,其中耕地0.0684公顷;
柏树乡普陀村2组0.0413公顷,其中耕地0.0413公顷;
仓山镇宝塔村5组0.0490公顷,其中耕地0.0490公顷;
仓山镇独楼村1组0.0805公顷,其中耕地0.0805公顷;
仓山镇华实村1组0.0651公顷,其中耕地0.0651公顷;
仓山镇龙怀村5组0.0515公顷,其中耕地0.0515公顷;
东北镇坭金村3组0.0692公顷,其中耕地0.0692公顷;
冯店镇李都村4组0.1002公顷,其中耕地0.1002公顷;
冯店镇龙潭村5组0.1968公顷,其中耕地0.1913公顷;
冯店镇妙丰村1组0.0733公顷,其中耕地0.0733公顷;
富兴镇丁字桥村2组0.0901公顷,其中耕地0.0901公顷;
富兴镇阳平村6组0.1018公顷,其中耕地0.1018公顷;
黄鹿镇青藕村4组0.0829公顷,其中耕地0.0829公顷;
回龙镇江东村1组1.5811公顷,其中耕地1.5541公顷;
回龙镇江东村7组0.2923公顷,其中耕地0.2791公顷;
回龙镇临江新村6组0.0761公顷,其中0.0761公顷;
回龙镇石庙村1组0.0947公顷,其中耕地0.0947公顷;
回龙镇五义村6组0.0490公顷,其中耕地0.0490公顷;
会龙镇梓潼村2组0.0818公顷,其中耕地0.0818公顷;
集凤镇两山村3组0.0149公顷,其中耕地0.0149公顷;
集凤镇两山村4组0.0097公顷,其中耕地0.0097公顷;
集凤镇两山村5组0.0273公顷,其中耕地0.0273公顷;
集凤镇石垭子村2组0.0401公顷,其中耕地0.0401公顷;
集凤镇新丰村3组0.0571公顷,其中耕地0.0571公顷;
辑庆镇中兴村3组0.1379公顷,其中耕地0.1330公顷;
继光镇芳草村3组0.1275公顷,其中耕地0.1275公顷;
继光镇石马村1组0.0771公顷,其中耕地0.0771公顷;
联合镇杨柳村5组0.0628公顷,其中耕地0.0628公顷;
龙台镇龙安村1组0.0746公顷,其中耕地0.0746公顷;
龙台镇双寨村6组0.0355公顷,其中耕地0.0355公顷;
龙台镇沼源村7组0.0708公顷,其中耕地0.0708公顷;
南华镇高桥村1组0.0655公顷,其中耕地0.0655公顷;
南华镇南山村9组0.1527公顷,其中耕地0.1514公顷;
普兴镇清凉村6组0.0647公顷,其中耕地0.0647公顷;
通济镇六松村1组0.0606公顷,其中耕地0.0606公顷;
通山乡通山村3组0.1500公顷,其中耕地0.1500公顷;
万福镇金坪村14组0.0394公顷,其中耕地0.0370公顷;
万福镇桥亭村9组0.0614公顷,其中耕地0.0614公顷;
兴隆镇银河村3组2.3626公顷;
永安镇隆金村6组0.0918公顷,其中耕地0.0918公顷;
永丰乡谭受村1组0.0732公顷,其中耕地0.0732公顷;
永太镇高坝村6组0.0672公顷,其中耕地0.0661公顷;
永太镇金桥村2组0.0453公顷,其中耕地0.0453公顷;
永兴镇七郎村8组0.0863公顷,其中耕地0.0863公顷;
永兴镇永兴村2组0.2685公顷,其中耕地0.2169公顷;
永兴镇长坪村5组0.0545公顷,其中耕地0.0545公顷;
悦来镇新彭村1组0.0877公顷,其中耕地0.087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南华镇、东北镇、兴隆镇、辑庆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2800元/亩,仓山镇、黄鹿镇、回龙镇、通济镇、继光镇、龙台镇、悦来镇、永太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1500元/亩,白果乡、会龙镇、联合镇、普兴镇、万福镇、永丰乡、集凤镇、柏树乡、冯店镇、富兴镇、通山乡、永安镇、永兴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04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发〔2023〕11号)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进行社保安置,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为166人。
对具备劳动能力的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