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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1920
文  号:江府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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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

中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本通告第一条禁猎对象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三、禁猎期

全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通告第一条禁猎对象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射钉枪、气枪、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地弓、弹弓、弹叉、弩、弓箭、粘网、围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红外线装置、猎套、猎夹、铁夹、捕鸟器、捕蛇夹等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犬捕等方法猎捕。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限期进行猎捕。

七、举报电话:0838-7130923;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