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第八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3〕83号)文件要求,中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继光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继光纪念馆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纪念设施地址: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东江左路二段70号。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西起东河,东至魁山顶,南、北以黄继光纪念馆围墙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重合。
保护单位:黄继光纪念馆。
主管部门:中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保护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