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江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24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260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江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集凤镇古店村5社2.0408公顷,其中耕地0.5921公顷;
集凤镇皂角村2社0.8055公顷,其中耕地0.0407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1社0.2800公顷,其中耕地0.2524公顷;
辑庆镇柳林村5社1.1170公顷,其中耕地0.5901公顷;
南华镇光辉村5社1.0254公顷,其中耕地0.0732公顷;
南华镇南坝村7社1.1186公顷,其中耕地0.5855公顷;
南华镇南渡村4社0.8734公顷,其中耕地0.186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集凤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0400元/亩,辑庆镇、南华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28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发 〔2023〕11号)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进行社保安置,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为77人。
对具备劳动能力的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