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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2-023314
文  号:江府办发〔2021〕20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印发 中江县 农村 宅基地 审批 住房建设 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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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25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江县人民政府十八届一百四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   

 


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条  中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包括原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遵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查处等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用地标准、合理布局和闲置的利用;负责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的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其内设机构农村合作经济与集体土地管理股承担本单位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负责统筹安排宅基地年度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办理建房规划许可等。其内设机构耕保股承担本单位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的指导,出台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当地需求的农房设计图集,安全质量的验收;负责风貌的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审批工作,建立“一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审”的制度。审批工作由各乡镇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乡镇承担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参与的联审联办方式,同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要按照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做到申请要件公开、办理流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协助乡镇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负责督导申请人按批准的面积、户型、朝向、色彩等开展建房;负责本辖区内违规建房,乱搭乱建的巡查工作。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中江生态环境局、县文旅局、县执法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无宅基地的(户籍在当地,未使用或未占用宅基地权益);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自愿退还原有宅基地复垦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分户后申请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合理分户的;

(四)子女符合立户条件且已立户,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六)申请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  宅基地申请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其中:3人以下的户可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只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确有必要超过3层,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土坯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审查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的书面申请。请须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和户型选择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并对其负责的有: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申请用地建房,拟建房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在住建、交通等部门的负面清单范围外、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拟建房的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件后,即刻转由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承担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有部门等启动联合审查,7个工作日完成联审并签署审查综合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研究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批复内容明确用地红线和面积,建房的图型、朝向和外观风貌(含色彩)及其他需要在批复中明确的。乡镇审查并对其负责的有: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建农房的设计或选用图集是否符合要求、拟建房的朝向和外观风貌(含色彩)是否与周边契合、村组的审核公示等流程是否规范;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是否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方面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按需要同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联审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经乡镇政府审批合格的,由乡镇政府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通知村级组织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从乡镇政府接件到核发许可证、批准书,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四)县级部门备案。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附件7),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和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备案。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

第十五条  严格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规划选址到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接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承担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实地审核。开工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2个月内到乡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10个工作日内由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2年内未启动实质性建设的,用地建房的批准作废,待再启动建设时按新规定新要求重新审批。住宅建成验收后,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同时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但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乡镇和村级组织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通过无人机月巡等多种方式,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单位、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尤其对已开工、在建设的农房开展巡查,发现未按批复建设的要及时纠正并上报乡镇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探索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对乡镇、村组的从业人员开展年度培训,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

8.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

9.宅基地规划选址说明


关于印发《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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