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中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标准》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1日
中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标准
根据《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发〔2023〕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下列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费按《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3〕10号)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
二、中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中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中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4〕12号)执行。
三、货币化补偿自行安置住房补助标准
(一)县城、凯州新城、乡镇规划区内。县城规划区内:二环以内不超过16万元/人,二环以外不超过15万元/人;凯州新城规划区内不超过12.8万元/人;仓山镇、龙台镇规划区内不超过8万元/人;其他乡镇规划区内不超过6万元/人。
(二)乡镇场镇规划区外。
南华镇、东北镇等2个镇县城规划区外不超过5万元/人,其余乡镇规划区外不超过3万元/人。
四、统建还房建筑成本价标准
统建还房建筑成本价,按安置房所在区域分类确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
1780元/平方米。
(二)凯州新城及乡镇场镇规划区内:
凯州新城、仓山镇、龙台镇规划区内15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规划区内1300元/平方米。
五、统建还房市场优惠价标准
统建还房市场优惠价,按安置房所在区域市场价下浮一定比例分类确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
二环内2480元/平方米,二环外2380元/平方米。
(二)凯州新城及乡镇场镇规划区内:
凯州新城、仓山镇、龙台镇规划区内20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规划区内1470元/平方米。
六、统建还房市场价标准
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因素,被拆迁人选择的统建安置房超过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执行市场价。统建还房市场价,按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市场价分类确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
二环内4800元/平方米,二环外4560元/平方米。
(二)凯州新城及乡镇场镇规划区内:
凯州新城、仓山镇、龙台镇规划区内27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规划区内2340元/平方米。
七、统建还房楼层差标准
(一)高层住房
1.高层住房2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70元/m2;
2.高层住房3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60元/m2;
3.高层住房4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50元/m2;
4.高层住房5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40元/m2;
5.高层住房6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30元/m2;
6.高层住房7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20元/m2;
7.高层住房1、8楼互不找补;
8.高层住房9—18楼由拆迁户向征地实施单位找补20元/m2;
9.高层住房19楼及以上由拆迁户向征地实施单位找补10元/m2。
(二)多层住房
1.多层住房2、3楼由拆迁户向征地实施单位找补35元/m2;
2.多层住房1、4楼由拆迁户向征地实施单位找补20元/m2;
3.多层住房5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30元/m2;
4.多层住房6楼由征地实施单位向拆迁户找补80元/m2。
八、统规自建基础设施补助费标准
统规自建安置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10000元/人。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凡聚居点内安置户数达到15户以上或本社本项目全部拆迁户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20000元/人补助到乡(镇)人民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聚居点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聚居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补助金额内科学合理地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直接分配到户。
九、装修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
中江县城市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房屋。
(二)补偿标准
一类
(简装):水泥地坪、墙面刷白、普通木质门面、无吊顶,补偿标准为50—100元/m2。
二类
(普装):瓷砖地面、墙面乳胶漆或仿瓷涂料、普通铝合金或塑钢窗、夹板木门、简易吊顶(或石膏线条)、厨卫间瓷砖到顶、瓷砖灶台板,补偿标准为100—150元/m2。
三类
(精装):石材地面或复合木地板(含水磨石地面)、墙面乳胶漆(或墙纸)、铝合金或塑钢窗、装饰木门(门套)、复合式吊顶、厨卫间瓷砖到顶、简易成套橱柜,补偿标准为150-200元/m2。
四类
(高级装修):天然石材地面或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或墙布、铝合金或塑钢窗、套装成品门、造型电视墙、厨卫间石材墙面、成套型柜,补偿标准为200—250元/m2。
十、过渡补助费标准
过渡补助费按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分类确定。原已签订统建还房安置协议尚未交付及分散自建、统规自建的安置人员因尚未落实宅基地导致无法建房的安置人员,过渡补助费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
(一)县城规划区内。
150元/人·月。
(二)凯州新城及乡镇场镇规划区内。
120元/人·月。
(三)乡镇场镇规划区外。
100元/人·月。
十一、搬迁费标准
搬迁费标准为500元/人·次。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