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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县城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 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申请
索  引  号: 510623-2022-01127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2022-04-08
发布日期:2022-04-08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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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8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关于印发《中江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登记为中江县城区城镇区域居民户口满3年;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含16平米)。  

二、提交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2.若单身,须书写婚姻情况承诺书;3.若曾离异,需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若多次离异,应当提供每一次的离异材料。4.若丧偶,需提供丧偶相关证明;

(四)由民政局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五)居住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授权县住建局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名下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八)拥有机动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中江县城区买卖、赠与、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交易时间以房地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指《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甲类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证明材料,不受此条限制;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已成年孤儿除外;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登记机动车辆价值(不含税价,以购车发票为准)超过8万元的(新就业人员除外、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五)在中江县城区范围内有登记或网签备案的非住宅房屋;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