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县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江县凯江镇轩仔馒头店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和花卷(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轩仔馒头店销售的1批次白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8月29日)和1批次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8月29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中江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加工该批次不合格白面馒头(自制)共计50个,货值50元;加工该批次不合格花卷(自制)共计50个,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轩仔馒头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大写:壹拾叁元柒角伍分)
二、丝棉巷综合市场向小军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丝棉巷综合市场向小军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4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计3.5公斤,货值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丝棉巷综合市场向小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7元(大写:柒元整)。
3、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和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1批次红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日)和1批次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共计5公斤,货值98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小米椒共计5公斤,货值6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中江县凯江镇清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老蔻(豆蔻)和孜然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清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老蔻(豆蔻)(购进日期:2024年5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孜然粉(购进日期:2024年8月30日)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蔻(豆蔻)共计2公斤,货值320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孜然粉共计2.5公斤,货值1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中江县凯江镇清福食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江局于2024年12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45元(大写:壹佰肆拾伍元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