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行,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我们编制了《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于2025年8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信地址:中江县一环路东段618号行政集中办公区县住建局328办公室。
邮箱:491383050@qq.com
联系电话:0838-7206879
附件: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2日
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优化完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主要收集处理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的设施,含污水收集管网、厂站内设施设备等。污水收集管网是指污水处理厂站以外的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等污水收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或为生活提供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企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的废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单位,是指通过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污水处理费,是指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维修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系
第七条 坚持“社会服务、专业运维、属地管理、行业监督”原则,确保设施完备、规范运行、稳定达标。
(一)运营单位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范制定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等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负责落实专业管理人员,按规程操作污水处理设备,如实记录运行台账,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县住建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统筹、协调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运营单位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根据相关协议及运营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牵头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中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住建部门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负责检查指导运营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县发改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监审调查,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五)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年度预算。
(六)县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管网、提升泵站日常巡查维护;负责监督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督促排水户按许可规定排放废水,依法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屠宰场、养殖场及农业生产企业按要求设置粪污处理设施,防止农产品加工和养殖、屠宰废水直排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八)县经科局负责指导园区内企业进行污水预处理,对工业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防止超标工业废水直排进入市政管网。
(九)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属地管理责任,配合住建部门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负责辖区内入户管、户用化粪池日常维护清掏;负责排查、制止并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超标排放非生活污水的行为;负责污水处理政策宣传,督促辖区餐饮、食堂、酒店等安装隔油池、预处理池,并按规定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工作。
(十)教育、卫健、市场监管、商务、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管等工作,负责本行业排水户排水行为监管,督促本行业排水户按规定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督促排水户定期对内部排水系统、化粪池进行清掏。
第三章 运行管理制度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落实水质日常检测制度,并按下表要求对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水质开展检测(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站,可作为运营单位自检数据)。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落实水质监督性检测。
厂站类别 | 检测频次 | 检测项目 | |
进水 | 出水 | ||
县城区 | 每日自检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第三方月检 | / | COD、BOD5、氨氮、色度、SS、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 | |
建制镇(乡) | 每日自检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第三方季检 | / | COD、BOD5、氨氮、色度、SS、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 | |
撤并老场镇 | 每日自检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COD、氨氮、总氮、总磷 |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准确,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县住建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出水计量设备检测。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台账,如实记录污水处理量、用电量、进出水水质、设备检查及维修、污泥转运处置、在线设备维护、危废转运处置和设施设备运行工况等情况。相关运行记录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落实运行报告制度。
(一)日报。每日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中江生态环境局报告上一日污水处理量、用电量、进出水水质情况。
(二)月报。每月5日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中江生态环境局报告上月处理总量、用电总量、进出水平均浓度、污泥处置情况。
(三)应急报告。污水处理厂站因突发事件或事故、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中江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制度。
(一)运营单位每日应对厂站设备运行状态开展巡查,每旬至少开展1次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每旬至少对本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展1次日常巡查。
(三)县住建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问题整改制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县城区排水体系建设、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污水管网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突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既有污水管网、提升泵站日常巡查维护维修由县执法局负责。
(二)运营单位建设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等设施,主管网、支管网及提升泵站维护维修,由运营单位负责;入户管维护维修,由属地乡镇负责。各乡镇建设(代建)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维护维修,由属地乡镇负责。
(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运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村)民等(以下简称“排水户”),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征收标准按照排水户的用水量计算,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工商业用水1.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5 元/吨。污水处理费根据政策变化、污水处理成本等综合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乡居(村)民及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生活用水。
(二)特种行业用水是指餐饮(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及茶楼(馆)、歌舞厅、健身房、休闲会所、洗浴(足)中心、美容美发、酿酒、饮料(水)制造、洗车等行业用水。
(三)除上述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以外的其他用水,属于工商业用水。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县发改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江发改〔2025〕58号)规定落实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村镇集中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一)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严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给予代征企业手续费。
第十七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应按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备,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已办理取水许可的自备水源排水户,由县税务局在征收水资源税时一并收取,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县水利局负责每月推送自备水源名单及用水量;县住建局负责核实是否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并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价。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的自备水源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入库。
(三)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排水户,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自备水源排水户,其用水量按照以下方式计量:
居(村)民生活用水,按《四川省用水定额》规定标准的50%(即75升/人·日)计量;其余用水按定额规定标准全额计量。
第十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除县城区以外,其余各乡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县财政按照各乡镇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60%,返还给乡镇作为乡镇污水管网、提升泵站日常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运营单位运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牵头,中江生态环境局在每月20日前根据《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上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得分≥90分的,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全额结算。
(二)考核得分≥80分的,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90%结算。
(三)考核得分≥70分的,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80%结算。
(四)考核得分≥60分的,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70%结算。
(五)考核得分<60分的,上月污水处理费不结算。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运营单位、排水户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撤并老场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江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江府办函〔2021〕52号)、《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江府办函〔2021〕54号)、《中江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细则》(江府办函〔202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中江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厂站): 考核时间:
评估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估考核内容 | 评估考核标准 | 依据 | 评估考核结果 | ||
得分 | 增、减分原因 | ||||||
基础 管理 (18分) | 人员资源 管理 | 7 | 从业人员配置符合相应规定。(2分) | 从业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川发改价格〔2015〕226号)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 ||
关键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5分) | 关键岗位(管网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水质化验、安全管理、设备维修、电气及仪表自控、运行和调度等)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标准化 管理 | 2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 设施巡查、水质检测、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环保监测、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的,每项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 |||
信息管理 | 2 | 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 | 上报报表、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财务管理 | 2 |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制度》 《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川发改价格规〔2023〕254号) | |||
档案管理 | 2 |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资料收集完善,按规范分类归卷。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扣1分;资料残缺不全、归卷不规范的,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 |||
厂区环境 | 3 | 环境优美,道路整洁,标识标牌齐全规范。 | 道路不整洁的,扣1分;标识标牌不齐全规范的,扣1分。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
污水管网维护 (12分) | 管网巡查 | 2 | 按照规定进行管网、提升泵站等设施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 未巡查或无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3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 ||
管网维护维修 | 10 | 及时开展管网、提升泵站维护维修。 | 管网堵塞、破损、渗漏及提升泵站故障等问题,24小时未启动维护维修的,扣4分。 主管网破损、堵塞已造成大量污水直排等紧急情况下,6小时内未组织开展抢修的,扣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城镇排水管理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 |||
水质水量 管理 (20分) | 水质检测 能力 | 3 | 建立与污水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化验机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能够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1分) | 未建立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不能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 ||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管理。(2分) | 未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扣2分。 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管理不规范,维护校准不到位的,扣1分。 | ||||||
水质检测 实施 | 3 |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实施检测工作。(1分) | 日常化验监测项目和频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扣1分。 | ||||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规范。(2分) |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缺失、不规范或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扣2分。 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扣4分。 | ||||||
进水水质 | 2 | 进水水质不符合工艺设计规定的范围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扣1分。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
出水水质 | 6 | 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设计标准。 | 进水水质符合工艺设计的状况下,出水COD、NH3-N、TP、TN有一项不达标的,即水质不达标。 按日均值计算,当月出现1天不达标的,扣2分;2天不达标扣5分;3天不达标扣8分。 按在线监测瞬时值,当月出现6次不达标的,扣2分;12次不达标的扣4分;24次不达标的,扣8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 |||
进出水水量 | 6 | 进出水流量计计量准确。 | 未按规定对进出水流量计进行检定校准,扣4分。 主管部门对流量计校准不合格的,扣6分。 | ||||
运行管理 (20分) | 工艺运行 状态 | 8 | 工艺运行应当始终保障各污水处理流程的连续正常运行。(2分)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有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6分) | 工艺运行不正常的,扣2分。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扣完为止)。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 ||
污泥处理 处置 | 8 | 污泥检测。(2分) | 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检测的,无记录的,扣2分。 污泥检测指标不合格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 |||
污泥转运联单管理(6分) | 未落实污泥转运联单扣6分。 污泥转运处置台账记录、污泥转运联单记录不规范,扣2分。 未跟踪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的,扣1分。 | ||||||
运营信息 报告 | 4 |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完整、规范。(1分) |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
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数据真实。(2分) | 未按要求填报数据或数据不真实的,扣1分。 | ||||||
按要求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1分) | 未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的,扣1分。 | ||||||
设备管理 (10分) | 维护与保养 | 4 | 坚持经常性的设备清洁、维护与保养,达到清洁经常、润滑良好、稳定可靠、调整适中,不带故障运行的管理要求。 | 设备保养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设备带故障运行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 ||
设备完好率 | 3 | 设备完好率≥95%(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计算公式计算)。 | 设备完好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
设备档案 | 3 | 有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资料,设备销售资料、使用运行、保养维护及报废更新有完整记录。 | 未建立设备档案的,扣1分;设备运行、维护等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2分。 | ||||
安全管理 (10分) | 管理体系 与责任制 | 1 | 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 | 未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或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的,扣0.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 | ||
管理制度 | 2 | 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 建立、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未建立或者未严格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扣1分。 | ||||
安全隐患 管理 | 1 |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订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未定期排查的,扣2分。 未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对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评估的,扣1分。 | ||||
重点部位 防护 | 1 |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 |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没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的,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 | |||
危化品管理 | 4 |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危废品使用记录台账不规范、未落实转运联单的,扣2分 | ||||
安全救生防护器材 | 1 | 污水处理构筑物上应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 | 未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的,扣1分。 | ||||
应急管理 (10分) | 应急预案 | 4 | 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 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扣4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 ||
应急队伍 | 3 | 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应急人员通信畅通。 | 未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扣2分;现场通过应急人员联系方式联络不到应急人员的,扣1分。 | ||||
应急演练 与物资储备 | 3 | 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抢险装备。 | 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扣1分;未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扣1分。 防汛或应急抢险物资、抢险装备不足,每项扣1分。 | ||||
负面清单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不计量计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 3.出水水质水量数据造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4.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 5.排水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6.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污泥或危险废物的。 | ||||||
总 分 | |||||||
考核评价人员 | 住建部门负责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