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核定我县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71元/立方米(含税,下同)。其中分类核定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6元/立方米。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适当下浮。
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上游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随上游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多气源购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为3年。
二、建立非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
因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供气价格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时可实施价格联动调整。当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按用气价格类别与上游企业“同向同步”原则调整终端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为防止和减少因购气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终端用户的影响,当燃气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不足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燃气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高于或等于0.1元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二)价格联动计算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根据燃气企业综合购气结算价格调整实行联动。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联动程序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测算工作,并形成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及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查。
2.实行价格联动公告制度。价格联动方案实施前,燃气经营企业主动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执行时间、期限及范围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范围在中江县各燃气公司供区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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