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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84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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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5 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3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优化担保基金运行为抓手,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持续引领创业和带动就业,形成“财金协同扶持—创业不断发展—就业持续扩容”的良性循环,全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落实有关财政金融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执行。

1.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贴息,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奖补。

2.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超过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部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超过400万元、6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贴息,省级财政根据清算结果予以补足。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本项政策提标部分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市县财政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执行。提标部分贴息资金的省级分担资金采用“市县先行拨付、次年清算结算”的方式管理,即市县财政根据规定按季度进行拨付,次年与奖补资金一起进行年度清算,财政厅根据清算结果履行资金决策程序后,向市(州)及扩权县财政拨付。

二、优化担保基金运作模式

(一)政策内容。

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实行担保基金市(州)统筹并建立动态补充机制,实现担保基金良性运行。在全省探索推广“政银担”合作新模式,省担保集团充分发挥直担增信、再担分险、专业化管理优势,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财政通过保费补贴、业务奖补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效益。

(二)实施程序。

按照《关于实施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确保财政资金快速到位、政策尽快见效;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工作,及时传达中省政策,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

责任编辑: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