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中共中江县审计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江县审计局党组
2025年3月13日
中共中江县审计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决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应由党组书记审核后,按照党务公开规定公开。
第二章 议事准备
第三条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党组要全面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全程记实,建立台账。
根据会议决定事项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九条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后提交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党组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最后表态。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党组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除参加其他重要会议或出差外地外,不得请假。
第十二条 要严格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心)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四条 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党组成员应按各自分工督促承办股室认真组织实施,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党组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中共中江县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江审组〔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