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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四川省中江县石泉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510623-2024-004525
公文种类:批复
发布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2024-04-07
发布日期:2024-04-07
文   号:江行审〔2024〕45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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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07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凯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查<四川省中江县石泉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中江县石泉灌区工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富兴镇、集凤镇、辑庆镇、兴隆镇,主要建设内容为:骨干工程新建古店、肖家和徐家湾3条支渠(总长14.071km);田间工程新建25条斗渠(总长39.795km),分水口271处(配套管道5.224km),进水池19口,调压池1口,控制阀井270个,排气阀井51个,排泥阀井20个,减压阀井8个,蓄水池8口,管道桩539个;并配套建设信息化监测平台及设施。

项目开挖土石方25.14万m3(含表土剥离6.80万m3),回填土石方25.14万m3(含表土回覆6.80万m3),无借方,无余方。工程总占地面积58.54hm2,其中永久占地0.37hm2,临时占地58.17hm2。用地类型为耕地、林地、园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及其他土地。该工程总投资7000.2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68.26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5600万元,其余不足资金由地方配套。该工程计划于2024年4月动工,计划于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9个月。

二、该工程属于建设类新建项目,中江凯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四川省中江县石泉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江发改投资〔2023〕432号)。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三、该方案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资料详实,内容较全面,防治目标较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合理,满足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同意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地貌属四川丘陵地貌,区域内地质构造简单,稳定性好,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区域气候类型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16.7℃,年平均降雨量883.00mm。水土流失现状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土壤蚀强度为轻度,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五、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工程建设方案可行。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8.54hm2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预测土壤流失总量为2398.44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1054.48t)。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九、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管线及临时堆土区、施工便道区2个防治区。

管线及临时堆土区,其中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4.38万m3、表土回覆4.38万m3、土地整治41.17hm2;植物措施包括撒草绿化15.68hm2;临时措施包括密目网遮盖130000m2、密目网铺垫60000m2、水土保持宣传牌3座。

施工便道区,其中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2.42万m3、表土回覆2.42万m3、土地整治13.55hm2;植物措施包括撒草绿化5.49hm2;临时措施包括临时排水沟167000m、临时沉砂池22座、密目网遮盖20000m2

十、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布置监测点21个。

十一、基本同意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99.48万元(包括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49.01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投资150.47万元)。新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投资中临时措施投资130.95万元,独立费用32.93万元(监测费投资10.75万元),基本预备费为8.5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万元(根据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本工程属于小型水利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落实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质量。

(四)定期向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当报我局批准。

十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水利局备案。

中江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3日

责任编辑:县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