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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十八)
索  引  号: 510623-2022-02169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2-2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关  键  词:保障 农民工 工资支付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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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3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