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城市建设推进中心:
你单位《关于办理中江县公园街片区、南门广场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的函》(江城建中心函〔2022〕2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江县城市总体规划》,该项目不影响该片区规划的实施,初步同意在公园街片区、南门广场片区范围内选址实施。
二、根据《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中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