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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5〕18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1028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1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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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18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凤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覃定强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集凤镇三金村二组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集凤镇新龙村7社建设一条建筑用石加工生产线,安装有破碎机、筛分机、传送带、压滤机、水塔等设备,生产工艺:原料(连砂石、建渣)-破碎-清洗-筛分-成品外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厂区内堆放有部分生产原料(连砂石、建渣)、成品建筑用石、洗砂后产生的压滤泥等,有明显生产痕迹。经查,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于2023年5、6月开始建设,2023年9月安装动力电,项目建成后开始试机,调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筑用石加工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已进行建筑用石加工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29日报停变压器,自行停止生产且主动拆除生产设备,且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二、免予处罚清单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事实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