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鸿增鑫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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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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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龙台镇青竹村5社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导热油炉正在使用,排气筒有废气排放。2024年12月23日,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发布了于12月24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德环委办〔2024〕164号文件)。2024年12月2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发布了于12月28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根据要求,你公司为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应该涉气工序停产,但你公司未按照德环委办〔2024〕164号文件附件执行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第1项: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实,因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为确保G350线仓山至中江段项目路面材料供应继续进行了施工作业活动,涉及民生需要无法实施停产,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七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