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全县中小学校特岗、支教、异地任教以及无房等教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全县无房教师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县教体局是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金收取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学校是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四条 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渠道解决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改建住房在原学校闲置校舍中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5㎡为主,最大不超过60㎡。
第四章 产权与用途
第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权属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以出租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五章 资金与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租金收入上缴财政、支出预算安排。
第七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维修、维护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申请与租住
第八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住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我县在编在岗且无住房的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含特岗教师)。
在县城等地虽有住房,但在工作地(本乡镇)没有住房的。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以及外地来我县工作的教师。
第九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住人的申请,由所在学校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再由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学校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租赁合同两年一签。
第十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重视教育、关心教师,应紧紧围绕“留住教师、保证教学”这个出发点,本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教职工公共租赁房的租住与管理工作。教职工公共租赁房的租住安排由公共租赁房所在学校负责,优先安排解决无自有住房的年轻教师,再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申请租住的教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仅供教职工租住,不得私自出售、转让、租赁给其他人员居住。教职工调动后,其配偶及其子女不得继续租住,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中江县教育局关于审定我县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江教呈〔2016〕69号)文件及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执行。租金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后,每季度一次缴纳至县财政专户: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 租住者必须接受所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对不接受管理的,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校有权停止租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档案资料由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校建立保管,租住人所在学校必须如实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租住人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信息变动,记入档案,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上报。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或累计拖欠6个月的;(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校擅自改变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项目使用性质,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教体局及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作任何补偿。交出钥匙后原有的设备设施及材料视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