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2024年到户奖补的新建农村住房,开工时间不早于2024年3月1日,竣工验收时间不晚于2025年2月28日。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批程序合法。新建农房依法依规办理了宅基地用地、乡村建设规划、开工审批等前期手续,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节约用地”要求,并通过用地、规划验收。
(二)建房选址安全。新建农房选址符合“三避让”要求,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按照“先治理后建房”的原则和有关技术规范,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完成了边坡防护治理,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
(三)设计安全规范。新建农村住房由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者选用省、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且房屋主体结构、建筑材料严格按设计图施工。房屋主体结构有修改或调整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人员)出具的同意修改调整说明或调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四)施工合法合规。新建农村住房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带头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以下简称承揽人)承揽,并按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房农户与承揽人对新建农房无质量、安全、经济等责任纠纷。
(五)过程管理到位。新建农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承重砌块)具备出厂合格证。建房村民在开工前,按规定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建农房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了影像记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抽(检)查,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房建设管理“四到场”(申请选址到场、开工放样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落实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竣工验收合格。新建农房完工后,房屋产权清晰,厨卫等配套功能完善且已通水通电。建房农户按程序组织承揽人等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验收并形成合格的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房农户与承揽人签订了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新建农房竣工验收,委托了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也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参与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需拆除原有危房并退还宅基地的,已全面完成拆旧。
(七)资料归档完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一户一档”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