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近日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顶格”减按50%征收。2025年以来已经征收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下一步,财政厅将密切关注减半征收政策实施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为积极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近日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顶格”减按50%征收。2025年以来已经征收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下一步,财政厅将密切关注减半征收政策实施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