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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江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247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3-1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关  键  词:
发布时间: 2025-03-14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关于公开征求《中江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

迁坟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四川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川民发〔202049号)、《德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53142025412日,为期30日。

二、公示方式

中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ongjiang.gov.cn

三、意见收集途径

(一)电子邮箱:80755848@qq.com

(二)邮寄地址:四川省中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收,邮政编码618100

(三)联系电话:0838-7251444

 

 


中江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四川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川民发〔202049号)、《德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建设,为本乡(镇)或本村(社区)区域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集中迁坟点为公益性安葬场所,仅限安置规划区域内因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政策性迁坟的骨灰(遗骨),即老坟的迁移安置。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是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发展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第二章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复文件、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墓区环境卫生、绿化,保持墓地的整洁肃穆。做好墓区防火、防盗、防水、公共安全等隐患排查工作。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可向夫妻一方已入墓地提供双穴墓外,不得预售墓穴其他人员必须严格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

第九条 本辖区内村(居)民去世后,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火化证复印件到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办理安置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签订安葬协议。

办理安葬手续时,管理单位应当登记办理人姓名、与逝者关系、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逝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统一以节地安葬方式修建墓穴,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度不超过0.2米,不建墓碑。

对自愿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的,按《中江县绿色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禁止修建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家族墓、宗族祠堂、住宅式墓地,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入葬。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包含墓穴价格和合同期内墓地维护管理费两部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取的费用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乡(镇)政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墓地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专项用于墓地绿化、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墓地维护管理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穴,须按标准续缴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禁止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应当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免费提供墓穴。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火管理,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合理规划、规范设置祭祀区,保障祭祀活动肃穆、节俭,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方式。

祭祀高峰期间,管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加强服务保障,引导错峰祭扫,严防安全事故。


第三章 集中迁坟点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迁坟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并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办理流程及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集中迁坟点的管理应遵循公益为主、服务群众、规范管理、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免费安置。严禁收取墓穴费、管理维护费等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公益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条 因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政策需要迁坟的,由相关部门提前通知坟墓亲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迁坟手续。

迁坟时,应尊重逝者及家属的意愿,确保迁坟过程文明、有序,不得损坏骨灰(遗骨)。

迁坟完成后,应及时更新迁坟点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迁坟时间、坟主信息、骨灰(遗骨)安置位置等。

第二十一条 集中迁坟点迁葬遗骨的坟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墓体用泥土垒集,周围不得用不可降解材料硬化。墓体和墓碑高度不超过1米。鼓励以节地安葬方式修建墓穴,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度不超过0.2米,不建墓碑。鼓励树葬、草坪葬和遗骨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指派管理人员,负责迁坟点日常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及文明祭祀引导工作,重点加强防火防汛设施巡查,定期组织杂草清理和绿化养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集中迁坟点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葬非政策性迁坟对象;

(二)修建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家族墓、宗族祠堂、住宅式墓地;

(三)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四)其他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地(迁坟点)使用台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安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火化证复印件;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复印件;

(三)骨灰迁葬证明(如涉及);

(四)骨灰安葬协议(合同);

(五)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六)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集中迁坟点骨灰(遗骨)迁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政府征地拆迁或工程建设项目批文、迁坟公告等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

(二)迁坟通知书;

(三)迁葬安置协议;

(四)迁葬前原墓穴影像资料及迁葬后现场记录;

(五)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二十八条 安葬(迁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20年。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并建立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和档案目录需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档案由各乡镇安排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迁坟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各项条款与国家、市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