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廖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如下:
江劳人仲案〔2025〕4-1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确认你单位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日解除,若你单位不服本裁决,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劳人仲案〔2025〕4-2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克扣工资1500元、二倍工资差额14794元,共计16294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玖拾肆元整)。限你单位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此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公告期满后起三十日内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请你单位及时到本委领取上述案件裁决书(地址:中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仲裁院211室,联系电话:0838-7209160)。否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上述案件裁决书。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