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运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综合考虑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相关因素,由财政厅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从2100元调整为2330元,第二档从1970元调整为22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从22元调整为23元,第二档从21元调整为22元。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