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文件 | 政策类别 | 发布层级 | 执行层级 | 受理部门 | 办理部门 | 申请对象 | 兑现效率 (免申即享/快申快享类/其他类) | 兑现时限 | 有效期 | 备注 | |
| 主项 | 办理情形项 | (工作日) | |||||||||||
| 1 | 印章刻制 | 新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江政协调办〔2020〕21号:关于印发《中江县企业开办全流程“零成本一日办”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奖补类 | 县级 | 县级/镇级 | 中江县行政审批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中江县行政审批局 | 新设企业 | 免申即享 | 1 | 至长期 | |
| 免费邮递 | 江政协调办〔2020〕21号:关于印发《中江县企业开办全流程“零成本一日办”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奖补类 | 县级 | 县级/镇级 | 中江县行政审批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中江县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1 | 至长期 | |||
| 2 | 不动产登记费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减免类 | 部级 | 省、市、县级 | 中江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企业专窗 | 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企业 | 免申即享 | 1 | 至长期 | |
| 3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减免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类(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 申报时兑现 |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减免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类(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 申报时兑现 |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1.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2.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 ||
| 4 |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 减免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类(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 申报时兑现 |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 减免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类(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 申报时兑现 |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
| 5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 税收优惠 | 省、部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类(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 申报时兑现 |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6 | 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 对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成功补充资本的,省级财政按其新增一级资本(不含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的资本)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贴。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7 | 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 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省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银行机构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8 | 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 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各市(州)适当贴息,市县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支持。“转企升规”企业(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年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9 | 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 对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省级财政对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县域片区每个服务点给予400元补贴,其余地区每个服务点给予200元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以及县域片区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根据当年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商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用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完成情况,对银行机构按类型分别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银行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10 | 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中江县财政局 | 中江县财政局 | 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 其他类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
| 11 | “个转企”激励资金 | 对成功实行“个转企”的企业给予财政激励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加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中江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2023 年“个转企”激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 奖补类 | 省、部级 | 区级 | 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市场监管局 | 2023年“个转企”的企业 | 其他类 | 60 | 每年新出文件 | |
| 12 | 知识产权奖补 | 对商标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德办函〔2019〕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至长期 | |
|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德办函〔2019〕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至长期 | |||
|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德办函〔2019〕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 其他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至长期 | |||
| 13 | 专利资助 | 专利维权费用资助。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并且判决书(或行政裁决书)对原告(或请求人)的诉求予以支持且判决书(或行政裁决书)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1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3〕5号)2023年8月7日印发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3年9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
| 专利奖资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3〕5号)2023年8月7日印发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3年9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
| 德阳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资助。对建设周期(2年)内完成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目标的企事业单位,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3〕5号)2023年8月7日印发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2023年9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
| 14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资金 | 专利质押融资补贴资金 | 德阳市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两个工作规程的通知(德市知发〔2021〕7号) 2021年5月14日印发,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和企业 | 其他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至长期 | |
| 商标质押融资补贴资金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2〕7号) 2022年7月11日印发,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和企业 | 其他 | 根据财政资金下达时间拨付 | 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 15 | 省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补贴 | 关于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村客运补贴拨付(川财建[2024]32号) | 奖补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当年年底 | 长期 | |
| 16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交通新能源汽车营运补贴 | 关于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村客运补贴拨付(川财建[2024]32号) | 奖补类 | 省、部级 | 县级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当年年底 | 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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