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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江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索  引  号: 510623-2023-010699
文  号:江府公〔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中江县 人民政府 征收 2022 第10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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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0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2023年3月24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关于中江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36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011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江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凯江镇金银山村1组0.5576公顷,其中耕地0.3958公顷;

凯江镇金银山村11组0.2745公顷,其中耕地0.2457公顷;

凯江镇李园村15组2.5363公顷,其中耕地1.3259公顷;

南华镇普桥村4组0.2347公顷,其中耕地0.0479公顷;

南华镇普桥村5组6.4029公顷,其中耕地3.3250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社区2组0.3271公顷,其中耕地0.1281公顷;

南华镇五块碑社区9组1.6785公顷,其中耕地0.958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0〕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凯江镇、南华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19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及社保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