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所需资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三)病历资料:
1.若住院:二甲以上医院出院证明的明确诊断;
2.若门诊:诊断证明、疾病检验检查报告。
备注:
1.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
(1)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需要三级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肌萎缩侧索硬化、人工瓣膜置换术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部分病种对病历资料有时限要求。如:2级或3级高血压病要求2年内出院证明书或出院病历。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保支付标准
(一)经认定的甲类病种:
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扣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费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600元(精神疾病无起付线),剩余部分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经认定的乙丙类病种:
1.报销比例:
在治疗机构和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负担乙类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9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80%。
2.年度支付限额:
(1)乙类:职工医保为1800元,居民医保为900元(注意:乙类疾病中,慢性活动性乙肝或伴随丁肝抗病毒治疗、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的年度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2400元,居民医保为1200元)。
(2)丙类:职工医保为1080元,居民医保为300元。
(三)患有多种乙丙类特殊疾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1560元。当年2月1日(含)以后新认定的乙、丙类特殊疾病患者,新认定病种的当年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享受待遇月数x年度支付限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