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由政府按低档标准的75%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024年285元/人。
二、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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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院 |
一级及 未定级 |
二级 |
三级 |
全年最高报销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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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费(元) |
报销比例 |
门槛费(元) |
报销比例 |
门槛费(元) |
报销比例 |
门槛费(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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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低档380元/人 |
200 |
90% |
400 |
80% |
600 |
70% |
900 |
60%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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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高档 480元/人 |
200 |
95% |
400 |
90% |
600 |
80% |
900 |
70%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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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
200 |
95% |
300 |
90% |
400 |
80% |
700 |
70% |
20万元 |
三、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报销比例为75%,报销比例为75%,按成年人低档参保的每年最高报销100元;按成年人高档参保的每年最高报销20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年最高报销20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指的是:1级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患者使用目录内的降压、降糖药品,按100%的比例报销,1级高血压每人每月可报销20元、糖尿病每人每月可报销30元,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每人每月可报销50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保障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49种(分甲、乙、丙三类),患恶性肿瘤、精神类疾病、心脏病、慢阻肺、2级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应持病情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
四、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已报销金额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2024年度大病起付标准为16998元)
五、医疗救助待遇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救助
起付标准(门槛费)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2024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700元),救助比例为65%,全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扣除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已报销金额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2024年为8100元)的部分,纳入倾斜救助范围,救助比例为50%,全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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