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 
无障碍
 | 
长者专区
 | 
智能问答
 | 
网站支持IPv6

中江县人民政府

ZhongJiang Municipat People's Government

长者专区
关于印发《中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3-026909
文  号:江府办发〔2023〕29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12-27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图解┃《中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1经县政府十九届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

中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三)审核或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六)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按照规定报告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委办公室是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以上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县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安全生产监管、使用调配、维修审批、监督管理和产权划分工作;

(二)制定县级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配备、更新、运行保障、处置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含乡镇,以下同) 负责本部门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管理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六)汇总、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协调解决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牵头制定完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配置资产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资产配置事项应当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进行调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国有资产,不得使用。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化,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由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部门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出借一般国有资产,由部门审批;出借大额国有资产,跨部门单位间出借国有资产,由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或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全县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合作、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资产评估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开展公物仓管理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本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条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处置。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复核,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可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审;

(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批;

(三)其余资产(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股权、债权、货币资金等资产)处置。处置单价或批次资产账面净值(或现值,以下同)2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审批,处置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制定处置方案,经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置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一个年度内多次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经部门或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可紧急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保留影像等必要的资料,待应急事件结束一个月内书面补报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无偿划转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报批无偿划转(含调剂)国有资产,划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三)划入方意见;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对外捐赠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报批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情况说明,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转让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贯彻公开竞争原则,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各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县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报批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四)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被征收拆迁,应当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当地政府或部门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三)征迁双方签署的征拆补偿意向性协议;

(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置换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报批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拟置换取得资产的相关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资料;

(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报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房屋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资料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十一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罚没资产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数据管理,及时调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实现国有资产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四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建立完善资产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等应经县财政局批准后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四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县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部署;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按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五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发生权属变动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探索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九条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年度评价,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六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能职责设置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基础管理情况;

(四)配置标准和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资产处置和收入归缴情况;

(七)资产盘活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六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一)县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三)各部门编制本部门机关和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六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统计等专项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六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六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组依法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力量或运用社会审计资源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进行通报。

第七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反馈专项审计问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处理结果和追回损失等依据,履行审批手续后,核销相关资产损失,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统一报送;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报送。

第七十八条学校、医院等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条上级直管的审判、检察、税务、环保等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一条涉及人防、工会、供销社、土地收储、房屋征收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解释,制定发布配套制度。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规定》(江府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