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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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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烟草专卖局|《中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510623-2021-00015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江县政府
关  键  词:中江县 烟草专卖局 烟草 零售 合理 布局 规划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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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2 来源:中江县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中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江县实际,特制定《中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中江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和动态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布局标准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中江县政府驻地的城区、场镇、场镇以外的行政村、社区按照差异化间距标准布局。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是指以中江县二环路中线以内及凯州新城的街区集市;场镇街道是指乡镇的街区集市;行政村是指除城区、场镇街道以外的其他区域。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含)。

(二)各场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 米(含)。

(三)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1000人(含)以下设置1烟草制品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含)以下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乡(镇)村实际居住人口公安局相关部门提供的实有人口登记数据为准。现有行政村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增。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纳入对应区域范畴。

(四)综合性商贸、集、农贸市场店面(门点)按 50 个(含)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50-100 个(含)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100 个以上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且新增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符合当前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设置1个零售点;没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 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

(六)高铁站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站外按照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站内设置3个零售点, 且新增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

(七)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国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不得超过3个,且间距不得少于20米。其他旅游景区内按照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八)对于内部经营的非临街经营业态的宾馆、酒店、茶楼、农家乐、度假村等娱乐服务场所,茶楼经营面积在500㎡(含)以上,宾馆、酒店、农家乐、度假村经营面积在800㎡(含)以上,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对于在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等场所内经营超市、便利店、副食店的,同一个场所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放宽政策

(一)对于本地符合国家帮扶政策的重点优抚对象(仅限于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残疾人、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且本人经营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置标准不得放宽,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经营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城区经营面积在200㎡(含)以上,各场镇街道经营面积在100㎡(含)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各类商场、超市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同一个商场、超市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本规划实施后,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进出口通道不符合本规划的持证零售户,需重新在其它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四)因历史遗留问题,延续至今的邮亭等占道经营零售点迁入门店内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以上情形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且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1米。本着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另一侧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纳入测量范围。

(二)本规划所称 “以内”、“不得少于”、“不得超过”均包含本数。

(三)因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存在占道经营的零售点且不接受综合执法部门治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若继续占道经营,未出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占道证明的直接取缔。因历史原因,现存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残疾人需属于家庭经济困难(乡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具有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等残疾的(需出具书面残疾证明),方可享受放宽政策。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放宽政策。

(五)残疾退伍军人参照残疾人相关标准执行。

(六)贫困户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由乡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才能享受放宽政策。

(七)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面积,不含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中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划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中江县 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的《中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中江烟专〔2019〕6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中江县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