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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九)
索  引  号: 510623-2022-01978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1-2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关  键  词:保障 农民工 工资支付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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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4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