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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中江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办法》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3-2024-00575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4-2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关  键  词:农村 提灌站 管护 意见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4-2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为巩固维护我县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管用脱节等问题,切实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养护,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省、市相关精神要求,结合中江县实际制定《中江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办法》(以下简称管护办法),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请有反馈意见的于2024531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表回复至邮箱1084320893@qq.com,相关修改意见请说明修改理由或依据,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838-7133673

 

附件:1.中江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反馈表

 

 

中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428     


附件1

中江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更好巩固维护农村机电提灌站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管用脱节”等问题,切实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养护,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管护是指对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工作目标是保持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正常发挥设计功能,正常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站,是指在农田水利设施中,用于从水库、河流或其他水源提取灌溉用水所专门建立的水利站点。凡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五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以“分类定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分级管护。

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补助新建(技改)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在村民小组内的,由村民小组确定管护主体;跨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管护主体;跨村的,由乡镇确定管护主体;跨乡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管护主体。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提灌站设施设备管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对其所实施的提灌站项目进行监管,并对项目所涉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督导检查;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提灌站设施设备管护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乡镇要认真落实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管护单位承担对提灌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维修义务,通过确定管护人员,安装防盗装置,设立管护台账等措施,全力保障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乡镇审核备案,并由乡镇负责统一管理。

第九条 管护人员上岗前乡镇要开展专业培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管护人员,需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管护人员要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如:渠道堵塞、输水管与闸阀漏水、电机水泵损坏等)和用电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提灌站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农村机电提灌站进行巡查,发现人为破坏或偷盗提灌站设施设备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公安部门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协助查处。因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导致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将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维修维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提灌站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用于支持提灌站建设,对取得确权登记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根据乡镇提灌站现有农村机电提灌站数量,分配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以及相关受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愿捐赠或承担等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因乡镇、村(社区)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导致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不得使用财政安排的维修经费进行维修维护,所需资金由乡镇、村(社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提灌站管护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减少或直接取消当年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站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盗窃、破坏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机房、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外围管护区宽度不小于2米,输水管道和主渠道两边的管护区宽度不小于1米。

在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妨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

(二)建设妨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安全生产的建筑物;

(三)种植生长高度影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

(四)从事不利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管护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禁止堵塞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农村机电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禁止从事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站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出售废旧农村机电提灌站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需报废时,按权属区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经“四议两公开”、乡镇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处理设施设备的收入,应上缴中江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征占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单位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国家投资建设(技改)的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的拆迁补偿费用,应上缴中江县财政。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迁移固定式装机容量100KW以下的农村机电提灌站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征得中江县行政审批局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装机容量在100KW(含)以上的,由德阳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日(具体时间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修改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意见反馈情况

修改理由及依据

 

 

 

责任编辑:县农业农村局